让知产力绽放新质生产力(4) 知产赋能非遗数字化 促进活态传承
访问量:2060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李兆娣  202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六部门发布新修订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再次提出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活态传承。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易玲强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赋能。  非遗与数字化双向赋能  据易玲介绍,当前,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与数字化紧密相连,二者已形成双向互动与融合的状态。一方面,数字化赋能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非遗为数字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资源,提升了数字经济的文化价值与经济效益。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557项。同时,我国有43个非遗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  以贵州地扪侗寨传统文化为例,地扪村是一个约2000人的民族村寨,拥有地扪、登岑有侗歌、侗戏、蓝靛、古法造纸、刺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20 余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6项,文化资源极丰富。  2005年,贵州黎平县地扪侗族村文化生态博物馆,开始采用数字技术采集记录侗族大寨的传统文化样式,开展以网络传播为主的原型提炼和文化再造,让地扪侗族大寨传统文化传播跨越国界。  “这让地扪侗寨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也促进了文化认同。”易玲说。  易玲进一步介绍,近年来,基于非遗的文创产品开发广受欢迎,尤其是在数字科技的加持下,非遗的文创产品开发如百花争开。比如,我国国产数字动画电影《雄狮少年》《大鱼海棠》等,以动画的形式再现了丰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剪纸、舞狮等,传统文化的赋能助力了电影的大获成功。  易玲认为:“‘数字化+非遗’为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开辟了一条大有可为的道路。让非遗掸去时间的灰尘,随时随地可以被唤醒激活。”  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统计,针对北京市1.2万余项非遗资源,北京市文旅局根据代表性和影响力、濒危程度逐步予以记录、建档,已开展8批共对76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记录,留存视频成果1000余小时,形成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指南,完成45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记录,整理口述文字稿400余万字。  知产助力非遗活态传承  易玲认为:“加强对非遗及非遗数字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避免非遗数字化成果发生公地悲剧的必要举措,同时有利于激发政府之外的主体推动非遗及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动力。”  文化和旅游部数据显示,目前经我国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余名,其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各省公布1.6万多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在易玲看来,非遗保护,关键在人。当前,非遗传承人趋向年龄老化、后继乏人。这与非遗从业者、生产者权利保护不清晰,处于产业链末端,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无关系。“加强非遗及非遗数字化成果权益保护,有利于提升从业者身份与产业地位,进一步解放新质生产力,提高传承发展潜力。”  2019 年,国家文物局发布《博物馆馆藏资源着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 ,第 1.5条指明,该文件所指称的馆藏资源涵盖数字化馆藏资源,由此开启了以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文化遗产资源的制度导向。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6月,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均对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推动传统工艺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出要求。  易玲介绍,在非遗表现形式中,那些经过非遗传承人的发掘和再创造,具备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再现的,符合着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的认定条件的,其传承人可以享有着作权;那些符合表演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也可以享有表演者权;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生成的外观设计和商标图形也可以分别通过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针对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等现实困境,易玲建议,从立法层面,尽快明晰相关权利主体、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廓清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及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一步完善有法可依的状况。  “非遗从业者、生产者作为传承创新主体,应当强化权益保护意识,在利用科技赋能非遗传承创新发展的同时,寻求版权保护、积极注册商标、注重专利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用好知识产权工具,让非遗的创新发展后劲十足,真正实现活态传承。”易玲说。  监制:余飞 刘青  统筹:李波 张运恒  策划/采写:李兆娣  海报制作:李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