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纳入法制化轨道 委员、专家解读《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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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专家一致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了法治化新篇章,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  此次《条例》有何意义和亮点?记者约请多位全国政协委员、专家进行解读——  继往开来、赓续前行  “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可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大事,甚至对美丽中国建设都意义深远。”看到《条例》正式发布,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谷树忠颇为感慨。  数年前,他就曾主持过关于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意见建议,并得到了高度重视。几年来,也见证了中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的进程。  谷树忠认为,“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稳步走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  “‘继往开来、赓续前行’。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是生态文明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专家、生态环境补偿研究中心主任刘桂环长期从事该领域研究,她这样评价《条例》出台的意义。  据她介绍,1998年启动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生态工程,拉开了中国生态保护补偿的帷幕。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了让青山有“价”、绿水含“金”,生态保护主体的获得感不断增强,正在有效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条例》在现有制度格局的基础上,将经过实践验证、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并提升,将极大稳定生态保护主体预期,提升保护主体的获得感。”刘桂环认为,《条例》对已有“碎片化”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和优化,推动补偿立法量质齐升,是世界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也是独一无二的中国实践。  确立规则 分类补偿  “我认为《条例》亮点纷呈,既注重了可操作性,又有前瞻性。”全国政协委员、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原主任高吉喜曾长期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所工作,作为我国区域生态学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众多国家课题组的技术组组长,他多年来一直关注并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工作。在担任十二届、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也多次提案并参与全国政协相关主题的调研。  他认为,《条例》中有不少亮点。例如,《条例》首次给出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官方定义——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高吉喜说,“该定义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规则,即‘保护者得到补偿’,体现了生态公平的原则;其次,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而不是惩罚性制度,从而把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区别开来。”  谷树忠也认为,该定义使得“补偿谁”“谁来补”的主客体关系更加清晰。“补偿谁,就是生态保护的主体,明确要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目的是让保护生态的主体不仅不吃亏,而且还要持续受益。‘谁来补’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和市场’来补偿。”  再比如,《条例》要求“建立分类补偿制度”,明确了八大领域的分类补偿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纵向补偿办法,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和水生陆生生物资源等不同生态环境要素。  高吉喜认为,“这既兼顾了生态系统整体性,也能反映地域特征差异性和生态类型多样性。”同时,《条例》明确了“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他表示,“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符合当前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成的时代要求。”  此外,《条例》还体现了分类补偿和差异性补偿的原则。比如提出“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  “这个原则说明,补偿不是多多益善,而是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高吉喜解释说,这些内容兼顾了生态系统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既充分体现了补偿标准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依据的科学性,又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保生态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纵观《条例》,还有一个显着特点是,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各设一章分别阐述。  “我认为,这让各级政府财政纵向补偿有了法律依据和责任,地方政府横向补偿有了法律框架和规范,市场机制补偿有了发展方向和空间。”高吉喜说。  谷树忠特别对第十七条——即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应签订书面协议的相关规定印象深刻。“这些规定,可以说对横向补偿协议的主体内容作了明确说明,这有助于提升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的规范性,相当于一个指导性协议。”  此外,《条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是委员、专家们一致认为的亮点。  刘桂环指出,过去我国以政府主导的直接补偿较多,《条例》强调,遵循市场规律,坚持生态有价原则,提出了政府搭建平台、各方参与的中国特色市场化补偿路径,这是在纵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基础上的创新发展。“对以往模糊不清、各方意见不一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向予以细化实化。同时,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资源环境权益交易,是对发展机会和相应的生态产品及服务的补偿;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让保护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这些都为社会投资者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将产生深远影响  “《条例》的实施无疑会对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产生深远影响。”高吉喜说,除了对具体实施生态补偿行为的规定,《条例》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统计体系、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等配套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中的一系列要求,还将进一步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促进绿色发展;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生态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解析《条例》有关问题时也提到,《条例》坚持统筹协同推进,相关制度设计既立足当前实际,保持现有政策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为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继续探索创新留出必要制度空间。  谷树忠注意到《条例》将生态保护成效纳入分类补偿评价,并规定“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实施差异性补偿。“这也意味着未来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他解释说,生态保护成效以及生态保护效益的外溢性等都需要相关评价,但目前,评价标准、怎样评价等都是难题。“相信在《条例》出台后,会有专业机构不断参与进来,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使评价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公信力更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也指出,未来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规定,把《条例》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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