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男孩上诉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探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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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离婚,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后再未见过父亲,12周岁生日前夕,他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补付增加的抚养费差额,并每月一次探望自己。

5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这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时,当庭向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小陆是一名刚满12岁的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多后,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自此小陆随母亲生活,再未见过自己的生父。

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陆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每年递增20%,至孩子年满18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之后双方将抚养费变更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陆年满20周岁;陆明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李敏应予以配合。此后,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汇付12000元,但从未探望过小陆。离婚后,陆明、李敏也都陆续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极少联系,对小陆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也从未有过沟通。

成长过程中,父亲的缺位始终是小陆内心深深的遗憾。在上幼儿园大班的时候,年幼的小陆曾鼓起勇气,用妈妈的手机拨打那个属于爸爸的神秘又陌生的号码,但电话那头始终无人接听。

直到2024年3月,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陆明补付201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抚养费合计20余万元;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0元直至小陆年满20周岁止;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审理之初,陆明表示,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两个人才仓促结婚,小陆出生后,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不愿回忆,也不愿触碰,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法庭上,法官向陆明释明,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漠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每月对小陆进行至少一次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

法庭上,小陆也通过视频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他说,“小时候,爸爸不住在一起,我会问自己,我的爸爸呢?爷爷奶奶呢?为什么不来看我?当我上小学的时候,老师和同学们经常会问我放假去哪里玩啦,是你爸爸带你去的吗。对于这些问题,我只能闭口不答,或者绞尽脑汁地想着岔开这些话题,每当这个时候都会感觉很无助。我真的很想有一个好爸爸!”

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都表示为了孩子,愿意协商抚养费和探望问题。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关于抚养费,双方同意由陆明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并重新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陆年满18周岁;关于孩子探望问题,双方一致同意,每个月的下半月,陆明去探望小陆至少一次,陪伴孩子成长。

调解结束时,主审法官曹艳梅继续向陆明释明,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同时,法院已委托青少年社工发挥探望监督人的作用,后续对双方进行心理辅导、探望监督和效果评估,帮助他们尽快、有效修复亲子关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月4日,在青少年社工的协助下,小陆怀着忐忑的心情见到了自己想念的爸爸。也是这一天,小陆有了第一次与爸爸下象棋、玩桌游的经历。

出生半年后再没见过父亲,12岁男孩上诉法院要求父亲每月探望一次

关键词 :、孩子、探望、离婚、成长、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