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需上好民法典这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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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  本月我们迎来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施行以来,其普法成效是显着的,领导干部的民法素养不断提高也是不争的事实。从实践中来看,为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依然是领导干部学习的重点,从而更加深刻地展现出民法典对于法治建设、治国理政的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当认识到学习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关键是要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在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之中。为人民服务,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的权利,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立法、依法决策和依法办案的要求。  领导干部应当认识到学习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奠定了市场经济所需的基本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深刻领悟并践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法精神。  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处理好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关键是要把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利是权力的边界,权利需要权力维护、保障,但权力行使不当又会伤及权利。权力限制权利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的的正当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正当理由,也是唯一理由。二是形式的正当性——法定性。对生命权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为之,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的征管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一般也应通过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三是程序的正当性——纠纷的可诉性。法律适用中限制权利,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给当事人充分的信息及申辩的机会。权利人对权利的限制不服的,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征收征用等情形补偿的正当性——公正补偿。征收征用是对个别人财产权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征用不能以牺牲少数人利益为代价。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这些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基本要求,平衡好公权力行使和私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切实实施民法典,领导干部需上好民法典这一“课”。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