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者等热议青海“遥控指挥庭审”事件,四大焦点问题期待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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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白德彰 整理报道、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内上级法院法官“微信群遥控指挥庭审”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微信群中,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天峻县法院院长,对正在审理案件的天峻县法院法官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面对网友批评,海西州中院5月13日发布官方通报,指责律师擅自拍摄个人微信界面、不遵守法庭纪律,所拍照片被媒体报道,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然而,通报并未让整个事件“一锤定音”,反而引起新一轮争议。针对此事,国内不少律师、法学专家及媒体,也对该事件进行了探讨和评论,该事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多人认为,海西州中院的通报并未充分解答外界疑惑,期待官方能够尽快给予更详尽的回应。

1。律师是否应该在休庭期间取证?

海西州中院在发布的官方通报中提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擅自进入审判区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海西州中院通报认为,在休庭期间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然而,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不适用于休庭期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接受南风窗采访时表示,个人微信界面从性质上讲属于个人通信信息,正常情况下不得拍摄,但是辩护人认为相关信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予以取证后进行反映的,可以免责。根据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同时,由于拍摄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拍摄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表示,审判区域是包括审判席、控诉席、辩护席在内的整个区域,对应的是礼堂区域。律师本人就在庭审区域内,不存在擅自进入庭审区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立即收集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证据。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律师有权而且应该立即获取证据。

2。“四类案件”是否可以“遥控庭审”?

通告还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赵宏发文认为,官方通报中所说的“四类案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及的“四类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监督都是在合议庭庭审之后,而非庭审进行中。而且,即使是针对四类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院庭长予以特别监督,但这种监督也不能被异化为在个案庭审中直接发号施令,异化为以监督特殊的“四类案件”为庇护和理由。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也认为,海西州中院“通报”称相关案件属于“四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指导”。然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指导内容”和如何指导,则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师拍照所显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打断”“硬气点”,则属于“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导”,这让“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领导”关系。

3。海西州通报内容有无问题?

海西州中院通报发出后,非但没有平息舆论,反而让该事件再次引发热议。澎湃新闻发表评论员文章称,海西州中院的这份通报没有直面核心问题、给出明确清晰的回应,只有一句“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含糊带过;反而花了大量篇幅指责辩护人是“罪魁祸首”,扰乱法庭秩序、酿成舆情等。这种选择性的“详略分明”“突出重点”,只怕说不过去,难以让人信服。该评论认为,海西州中院的通报,既没有回应公众关切,正面回答关键问题,还带有避重就轻、转移矛盾的意味,试图把人们关注的重点转移到辩护人的“过错”上。这是说不过去的。不管辩护人有没有言行上的“污点”,都不影响中院“指挥”下级法院庭审不合规的定性。

有法律学者在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文章认为,这份通报无论是与法律法规还是与人们的常识认知,都存在较大出入。“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上级对下级的“指导”话语,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把这场司法审判活动看作是一场台前幕后配合默契的“双簧表演”。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律师发文称,这件事当然应该回应,但不该由海西州中院回应。再有专业素养的人,一旦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难免丧失不偏不倚的地位,作出错误决定。而该案辩护律师质疑的,恰恰是中院法官提前指挥一审,造成二审程序虚化的问题,矛头直指海西州中院。作为当事一方,甚至是被批评的对象,显然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份通报在外观上的中立性,容易率先被打一个问号。

4。“遥控庭审”背后存在哪些问题?

法庭内聊天记录照片流出后,不少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种“实时指挥”的行为会破坏法院的独立审判,甚至可能冲击二审终审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透过该案值得反思的问题有三项:一是法院是否有义务接受律师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及律师监督的合法性问题;二是以“指挥”“指示”代替“指导”是对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破坏;三是上级法院如何发挥监督和指导功能。韩旭认为,我国法院是人民法院,自然应接受人民的监督,舆情即是舆论监督的体现。虽然辩护律师不经合议庭法官同意,擅自拍摄微信群聊天记录,有涉嫌侵犯隐私权之嫌,但是监督权应属于更高位阶的权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隐私权应让位于监督权。韩旭同时表示,二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它建立在审级独立的基础上。如果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如何进行庭审也予以“指示”,那么二审终审就成了一审终审,被告人的上诉权将不复存在。这样一种做法与新一轮司法改革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精神格格不入,也与庭审实质化改革相悖。上级法院应发挥审级监督职能,但绝对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过审理被告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发挥救济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在接受南风窗采访时表示,目前网络流出的聊天记录照片的内容是关于庭审技巧的指导,具体介入的程度还需检察院进行监督后才能判断。如果在完整对话中,上级法院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指导,就说明海西州中院实质介入了该案的审判。此事应该引起司法部门重视,并警惕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庭审干预。如果二审法院提前介入审判,相当于一审、二审合一,这对被告人意味着二审没有任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也相当于把二审终审制给架空了。“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有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关系,但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表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但这种监督不是泛化的领导关系,而是有所约束。总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监督方式上也应当有所限制,不能越过下级法院自身的职权,直接指挥案件审理。从目前信息看,此次事件中,法院院庭长通过微信群在庭审过程中在庭审细节上直接指挥合议庭,没有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