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检察官称他诬陷了一名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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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承刚和曹宣祥、红星新闻记者丨刘木木发自贵州毕节

编辑丨何先锋 责编丨邓旆光“我作了虚假供述!”、在摁印、签字的一份《情况说明》及其他申诉材料中,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前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曹宣祥称,由于他的虚假供述,导致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前常务副局长沈承刚被诬陷。

据黔05刑终498号《刑事裁定书》,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毕节中院称,沈承刚因受他人请托,授意、指使下属违法办案,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其受追诉。

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0527刑初1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份《刑事判决书》显示,认定沈承刚有罪的证据主要为多名证人关于沈“打招呼”的证言。这些口供中,有两份明确涉及到通话往来,其中一份就由曹宣祥作出。

在申诉中,沈承刚认为自己获罪“受到了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时任毕节市委书记周建琨相关表态的影响”。周建琨因犯受贿罪,于今年3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此前的庭审中,周建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目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沈承刚的申诉。

为使打人者逃脱刑责、司法鉴定“重伤”变“轻伤”

毕节市七星关区倒天河河畔的“莉莉玛莲”酒吧,几经易主后早已换了模样。2015年1月31日凌晨,这里发生了一起数年后才被认定的刑案。“你是不是吃药吃高了?”那一晚,翟某受朋友陈某邀约到“莉莉玛莲”酒吧喝酒,见熟人汪义海也在,他开了句玩笑话。汪义海闻言大怒,抡起酒瓶向翟某砸去。

据息烽县人民检察院、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起诉书》披露:2015年1月31日凌晨,翟某同汪义海等人在七星关区“莉莉玛莲”酒吧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汪义海持啤酒瓶砸伤翟某左眼。

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当年4月16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以翟某被殴打刑事立案。但汪义海并没有归案,他托陈某出面,找翟某协商称,若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愿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

翟某的妻子有个舅舅叫曹宣祥,时任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为获得汪义海的赔偿,翟某找了曹宣祥。《判决书》等司法材料显示,曹宣祥接到侄女婿的请托后,又找了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常务副局长沈承刚,请求帮忙协调处理该案。

同时,曹宣祥又请市检察院的法医李某某帮忙,把重伤重新鉴定为轻伤。李某某在明知翟某伤情不符合轻伤标准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2日仍将翟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翟某的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汪义海赔偿翟某人民币15万元,翟某谅解汪义海。

▲“莉莉玛莲”酒吧旧址、起诉书称,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对该案作撤案处理,致使汪义海逃脱刑事责任追究。2019年,汪义海等人被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查处。同年12月19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汪义海打伤翟某一案,被认定为吴传斌、汪义海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之一。

吴传斌原为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党支部书记。据毕节市纪委监委2019年11月通报,吴传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吴传斌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

被告人吴传斌等13人涉黑案于2020年底二审宣判,吴传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义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前检察官翻供、称被迫作出“虚假供述”、沈承刚因犯徇私枉法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曹宣祥因犯妨害作证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目前二人已服刑完毕,但均在寻求多方途径申诉。

有当地官方人士透露,为彻底打掉以吴传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毕节专门成立了专案组,由时任市检察院前副检察长廖显东任副组长并具体牵头办案。因时任市委书记的周建琨亲自过问该案,故政法系统内部形容其为毕节“天字一号案”。

2019年10月及2020年1月,沈承刚、曹宣祥被相继带走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彼时,沈承刚为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的常务副局长,正提名分局政委;曹宣祥为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沈承刚、曹宣祥二人在司法系统工作均超过30年。沈承刚曾获得各类荣誉20余项;曹宣祥则长期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后来我才反应过来,原来把我当成了‘保护伞’。”沈承刚告诉红星新闻,他是在参加七星关区政府的一场会议期间,被专案组调查人员带走的。

翟某被伤害案发生时,沈承刚分管市东派出所,该所民警姚某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据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赫检二部刑诉Z139号《起诉书》:沈承刚接受曹宣祥的请托后,打电话问姚某,翟某被伤害案的情况,姚某说翟某的重伤鉴定刚下来,沈承刚称重伤是不能调解的,但是有人找到他,想将该案进行调解,问姚某有没有办法,姚某回复会尽量想办法。

《起诉书》称,姚某为达到调解处理翟某被伤害案的目的,以汪义海对重伤鉴定有异议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遂委托法医李某某重新鉴定,并告诉李某某双方已经谈好赔偿问题,就等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进行调解,请李某某尽量将伤情结果往轻伤上靠。

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黔0527刑初18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最终认定的沈承刚犯“徇私枉法罪”的证据,主要为两份口供,作出者分别为民警姚某、检察官曹宣祥。

曹宣祥在其摁印、签字的《逼供手段逼迫我作虚假供述诬陷沈承刚的情况说明》中称,他是被专案组成员“逼供”不得不作出违心的供述,“他们说,你给沈承刚打了一次电话,再多说打了一次又有什么关系。”

▲曹宣祥摁印、签字的《情况说明》

毕节中院驳回申诉:、关键情节内容能相互印证、沈承刚的辩护人依据证人证言整理而成的一份统计文档显示,沈承刚徇私枉法一案,在请托、指示事项上,有证人证言的表述不统一。

如,就与沈承刚的通话次数,姚某在2019年10月9日的供述中称,当地一校长、一派出所副所长等多人找他打招呼,但没有提到沈承刚打电话的内容。而在2019年10月12问笔录中,姚某又称打了3次电话,分别是重伤鉴定结果出来前、出来后,以及重新委托鉴定前。在其他供述中,姚某又称只打了2次电话。

姚某已另案处理且服刑完毕。近期,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姚某,但他没接听电话对当年事项进行解释,也未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

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载的曹宣祥的证人证言显示,为请托侄女婿翟某被打伤事项,曹宣祥两次打电话给沈承刚。第一次是翟某被打伤时,“他在电话里请沈局长给市东派出所说一下,想办法尽量催一点医药费,沈局长给他说得空的时候问一下。”第二次是在重伤鉴定作出后,“他再次打电话给沈承刚,说打伤他侄女婿的那一方要得到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才同意赔钱,沈承刚答应,等了解清楚案情后具体安排。”

对于上述情况,曹宣祥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系虚假供述。他解释道,的确打过一个电话给沈承刚,但时间是在轻伤鉴定作出之后,当时其侄女给他打电话说,正在派出所调解,但对方始终不给医药费。“侄女婿翟某家庭条件差,我给沈打了电话,希望帮忙追点医药费。”

沈承刚则表示,他对这些电话毫不知情。他称,在被专案组问话前,他根本不知道有翟某被伤害案存在,而该案中的第二次伤情鉴定,只能由七星关区公安局委托后才能启动,“我如果知道这个案子,就不可能允许市东派出所绕过区公安局,去做第二次鉴定。”一审判决后,他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汪义海打伤翟某一案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更说不上放纵汪义海脱罪。

▲沈承刚 资料图、二审维持原判后,沈承刚以“有新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不真实”等为由,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在2023年5月8日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虽然曹宣祥作出了《情况说明》,但没有证据证明曹宣祥无罪,逼供作出了虚假供述。

就沈承刚提出的本案中各证人对请托的具体时段、打电话次数等细节出现了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问题,毕节中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事发时间为2015年,案发时间为2019年,时隔四年之久,证人因时间久远、年龄、记忆力等客观因素,在一些细节上出现记忆模糊属于正常现象,符合记忆规律。

毕节中院称,上述细节虽然前后不一致,但经过各证人反复回忆,关键情节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沈承刚接受曹宣祥的请托,明知汪义海的行为构成犯罪,仍违反规定安排姚某调解处理该案,使汪义海逃脱刑事责任的事实,故对定罪量刑并不产生影响。

称受时任市委书记相关表态影响

贵州高院受理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称,就沈承刚所提其与曹宣祥、姚某之间通话记录的问题,经毕节中院复查,一审中检方到贵州省移动公司调取了沈承刚、姚某、曹宣祥2015年的通话记录,但因间隔时间已达四年,故无法调取。

沈承刚向记者展示了其手机的通话记录,他仍保留着翟某被伤害案发生阶段使用的工作手机。两部手机仍保留了数百个通话记录,其中2015年的连续通话记录中,没有与曹宣祥、姚某的通话记录。

这是否手机的原始记录?可否通过运营商调取原始通话数据?“现在的技术手段,可以恢复通话记录,但需要办案部门向有资质的电子数据恢复机构去申请。”沈承刚称,手机上的通话记录是自动覆盖模式,无法体现其2015年全年通话记录情况,故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对两部手机的通话记录电子数据做彻底恢复,以最终还其清白。“九机”是西南地区知名的手机零售平台,其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社会手机维修机构无法对手机中的通话记录进行恢复,“除非是屏幕上原来就显示的”。

沈承刚还认为,他的案件,是受到了毕节市时任市委书记周建琨相关表态的影响,“周建琨在大小会都会提,说要把沈承刚的案子办成铁案。”

对此说法,红星新闻向当地一名在职的政法系统负责人求证。其表示,周建琨在大会议上说过要把七星关分局副局长沈承刚的案子“跟踪到底”。

▲沈承刚 资料图、周建琨于2016年至2022年担任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毕节市委书记等职。2022年11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周建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方通报称,周建琨在调研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热衷舆论造势、做表面文章。周建琨在任毕节市委书记期间,搞“打卡式”“作秀式”调研,有时一天要调研十多个点,到调研点与基层干部握握手、说两句话、拍几张照后即离开,不深入群众了解、解决实际困难。

202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周建琨受贿一案。周建琨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此前的庭审中,周建琨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而沈、曹二人的案件,是否受到周建琨相关表态的影响?对此,记者检索官方通报,暂未见相关信息披露。“12368”司法短信显示,沈承刚申诉的其被判徇私枉法罪一案,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黔刑申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