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向280家“僵尸”供应商“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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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清退这些供应商?2021年11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终止入驻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其中,第10种情形为:“在电子卖场中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为此,中心对电子卖场中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的供应商名单予以公示,同时终止其入驻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并清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并附相关材料说明,经核查后确实不存在连续2年销售业绩为零的,可继续在电子卖场中进行交易。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付晓枫介绍,被清退的供应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38条要求,暂停1年交易,1年期满后,在后续征集供应商时,被清退供应商可重新提交材料入驻电子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