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非法集资有哪些犯罪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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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辖区群众宣传新推出保险理财产品,高息利诱,实际是偷换概念,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合同进行非法集资。后期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无法兑付利息,继续协调签订长期兑付本息的合同。

主要犯罪手法       1、虚构伪造保单。业内人员实施犯罪,往往利用其为保险公司销售渠道负责人或是业务人员的身份,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直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然后代收所谓“保险费”,骗取投保者钱财。        2、非保险业内人员实施犯罪同样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保险公司印章以及合同为工具,谎称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虚构保险产品对外售卖,部分不法分子还通过许以高额返佣、保险返还金、保费等虚构承诺,甚至举行线下虚假内部推介会、分享会等方式进一步实施诱骗。

3、利用职务便利假借身份开展业务。涉案人多为保险机构员工甚至是高管,客户资源多,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客户信任,宣传名为保险实为非法集资的项目。私自代客理财、销售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介绍受害群众购买保险为由,获取受害群众信任,实际与其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后期以高息利诱和不断承诺劝说受害群众参与投资。       4、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吸收资金。涉案人虚构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以保险销售的名义吸收资金。       5、高额利息诱导客户。为吸引客户购买,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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