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被罚,不可由投资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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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ST阳光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拟处以2.32亿元罚款。受该消息影响,5月7日、8日,ST阳光连续两个交易日“一”字跌停。个人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被罚,不可由投资者来埋单。

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的股票。一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内幕交易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而非自家股票,个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即使是内幕交易自家股票,也有可能“翻船”,不伸手才是规避这一风险的最佳方式。

实际上,五一假期结束后的首个交易日,ST阳光就开启“一”字跌停之旅。当天沪深股市均高开高走,ST阳光开盘即“一”字跌停,其中是否存在消息泄漏,个人以为是值得怀疑的。虽然审计机构对江苏阳光2023年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该公司也将于5月6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这些都会对其股价产生负面影响,但阳光集团是在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再通知上市公司的,然后再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因此,不排除阳光集团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相关消息提前走漏的可能。

当然,无论是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还是大股东遭遇巨额罚款,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都是大利空,股价作出相关反应也是正常的。虽然该案例中,股价跌停也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因素,但大股东收到巨额罚单,对于股价下跌,无形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大股东因内幕交易被罚,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损失。如果全部由投资者埋单,无疑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客观上讲,ST阳光的案例在当前的市场中较为普遍。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最终导致股价下跌,也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同样导致股价下挫,投资者利益受损。类似的案例在市场上一再出现,个人以为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股谚云: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这里所说的风险,应该是市场正常波动下产生的风险,或者是极端情形下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这些其实都是不可控的。投资者承担的,也应该是上述风险。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监高违法违规,背后“人为”的因素占据重要地位,这些风险却是可控的。让投资者承担这样的风险,并为之埋单,显然也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因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投资者往往能获得补偿。但像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违规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目前在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短板,因而在投资者保护上还存在不足。特别是,某些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无法进行准确的界定,也更加剧了投资者维权的难度。

此外,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的损失,目前同样存在制度空白。但这一现象不能再持续了。毕竟,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较为常见。虽然被查处后,违规者往往受到了惩罚,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目前仍然还处于欲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近几年来,沪深市场持续低迷,除了疫情等因素外,因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市场参与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而其维权艰难显然也是不容回避的重要因素。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只有口号,更重要的是有行为。早日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改变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局面。其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方面,显然也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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